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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東會議事規則 下載
 
日期 股东会表决事项 相关档案
111年 一一一年股东常会表决 各项议案参考数据
110年 一一0年股东常会表决 各项议案参考数据
109年 一0九年股东常会表决 各项议案参考数据
108年 一0八年股东常会表决 各项议案参考数据
107年 一0七年股东常会表决 各项议案参考数据
106年 一0六年股东常会表决 各项议案参考数据 
 
表决权相关条文特别说明
股东每股有一表决权;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项所列无表决权者,不在此限。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得实行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行使其表决权;其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行使表决权时,其行使方法应载明于股东会召集通知。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行使表决权之股东,视为亲自出席股东会。但就该次股东会之临时动议及原议案之修正,视为弃权。
前项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行使表决权者,其意思表示应于股东会开会五日前送达公司,意思表示有重复时,以最先送达者为准。但声明撤销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股东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行使表决权后,如欲亲自出席股东会者,至迟应于股东会开会前一日以与行使表决权相同之方式撤销前项行使表决权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销者,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行使之表决权为准。如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行使表决权并以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者,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决权为准。 议案之表决,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以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之同意通过之。表决时,应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员宣布出席股东之表决权总数。 议案经主席征询全体出席股东无异议者,视为通过,其效力与投票表决同;有异议者,应依前项规定采取投票方式表决。 除议程所列议案外,股东提出之其他议案或原议案之修正案或替代案,应有其他股东附议。
同一议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时,由主席并同原案定其表决之顺序。如其中一案已获通过时,其他议案即视为否决,勿庸再行表决。 议案表决之监票及计票人员,由主席指定之,但监票人员应具有股东身分。计票应于股东会场内公开为之,表决之结果,应当场报告,并作成纪录。